金华山旅游经济区村干部廉洁履职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8-10-18 10:32:04 来源:​行政服务中心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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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求,严格规范村干部履职行为,明确村干部纪律底线,确保村级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村级组织工作有关规则等文件精神,结合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行政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全体班子成员。

  第二章 组织行为负面清单

  第三条 村干部必须带头服从大局,保持政令畅通,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严禁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闹无原则矛盾,破坏团结,贻误或影响村工作。

  (一)不得对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拖拉应付,弄虚作假,糊弄群众。

  (二)不得打着维护集体和群众利益的幌子,阻扰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的推进。

  (三)不得因个人好恶、工作意见不合或日常生活纠纷等,不顾工作大局在班子内部互相拆台,削弱村级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不得在村里拨弄是非,渲染对立情绪,唆使村民搞不团结、激化矛盾,或直接组织参与聚众闹事,影响村里和谐安定局面。

  第四条 村干部必须严格履职尽责,尽心服务群众。严禁私自长期外出,不理村内事务。村主职干部临时外出,应向乡镇党委口头请假;较长时间外出,应书面向乡镇党委请假。其他村干部外出,应向村党组织书记请假。

  (一)不得无故缺席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及上级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或培训。

  (二)村主职干部每个月在村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且要做到“四必到”,即村里召开村务联席会、党员会、村民(代表)会必须到,执行乡镇、村安排的工作任务必须到,服务群众有急难问题必须到,村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到。

  第五条 村干部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必须坚持任人唯贤,唯才是用。严禁违反组织原则和党的先进性、纯洁性要求,利用职权违规实施党员发展工作。

  (一)村干部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不得违反两推荐、两票决、两预审等要求,凭关系亲疏违规发展党员,或利用党员发展,借机扩大宗族、宗派势力。

  (二)村干部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不得出于维护自身地位和宗族宗派利益目的,以及关系亲疏、个人矛盾等原因,拒绝或阻挠农村优秀分子入党。

  第六条 村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换届纪律,自觉维护选举秩序。严禁村干部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

  (一)不得违反组织要求和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二)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不得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第三章 财经行为负面清单

  第七条 村干部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严禁违反村集体资金管理办法,以侵占、挪用、私分、挥霍浪费等形式侵害村集体财产权益。

  (一)不得以“公款私存”形式保管村集体资金,或挪用、出借村集体资金,或以集体名义用集体资金、资产为其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未经乡镇党委书记同意不得私自开设银行账户。

  (二)不得私设小金库或多头存款,隐瞒、截留、坐收坐支集体收入。

  (三)不得违反财务审批权限和其他村级经济支出规定,对外支付集体资金。

  (四)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款、各类扶持资金、救灾救助及强农惠农补助资金,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五)不得侵占、挪用村集体募集来的资金,或另设收支账目,逃避监管。

  (六)不得违反经济合同约定拖欠集体土地、房屋、林地、鱼塘和其他村集体资产承包租售款。

  (七)不得违反村级“零接待”规定,用集体资金进行宴请、馈赠礼品以及其他消费活动。

  (八)不得违规发放和领取奖金补贴、报销差旅费、租用车辆,或以办理村务、学习考察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挥霍浪费集体资金。

  (九)不得用村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四章 村务行为负面清单

  第八条 村干部必须严格依法管理村务,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严禁在村务管理中违反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特别是重大村务“五议两公开”程序,违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求。

  (一)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实施重大村务;或以村务联席会议、党支部委员会议及其他各类会议代替村民(代表)会议作出村级重大事务决议。

  (二)不得违反党务、村务、财务公开要求,拒绝、拖延公开或公开不规范、不真实,阻挠干扰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的民主监督。

  村级党务要定期公开,重大事项视情及时公开;一般村务要定期公开一次,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事项要随时公开;村级财务要每月公开一次,做到逐笔逐项详细公开。

  第九条 村干部必须严格保护本村资源。严禁非法买卖或变相买卖农村土地、山林、滩涂、溪流、矿产等资源。

  (一)不得擅自出租农村集体农用地,用于堆土、取土、挖沙、采石、采矿、建房、办驾校等非农用途。

  (二)不得将村集体土地、山林、滩涂、溪流、矿产以“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租赁、一次性付款”等形式进行变相买卖。

  (三)村干部对村集体资源、资产的发包、出让、转让、租赁等必须符合法律和民主议事程序规定,不得利用职权为本人获得经营权、使用权提供便利。村干部本人参与集体资源、资产竞标的,应当事先向乡镇党委、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村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回避制度。严禁村干部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承包承建由村级组织集体出资或社会捐资,以集体名义对外发包的道路、水利、房屋、环境卫生设施等本村级工程项目。

  (一)村干部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不得竞标承包、承建村级组织对外发包的本村工程项目。

  (二)村干部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不得以挂靠、分包等形式变相承包、承建村级组织集体对外发包的本村工程项目。

  (三)村干部应充分尊重工程承包方在材料、设备采购上的自主权,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承包方采购由村干部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提供的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等。

  第十一条 村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招投标规定。严禁违反村集体工程项目招标制度规定。

  (一)不得违反公开招标要求,擅自对外发包村集体工程项目;或违反分级招标要求,在村内开展应由区、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招标项目。

  (二)不得有意肢解工程或分解发包工程,规避招标。

  1.单项工程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村级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2.单项工程额在10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村级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入乡镇招投标中心交易;

  3.单项工程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新农村建设项目可进入乡镇招投标中心交易;

  4.使用大额资金采购物资(原则上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要建立询价机制,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后,再进行购买。

  第五章 社会行为负面清单

  第十二条 村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公平公正办事。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得借新房落成、婚丧嫁娶、子女升学等事宜大操大办、聚钱敛财。

  (二)不得收受或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接受对公正公平处理有关事项有影响的宴请或娱乐活动。

  (三)不得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房屋或多占宅基地等违法行为。

  (五)不得在扶贫、救灾等资金和实物的分配使用中优亲厚友、徇私舞弊。

  第十三条 村干部必须带头弘扬正气,倡导健康文明新风。严禁在日常行为中情趣低下、作风不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一)不得组织、参与邪教组织,或突破传统风俗界限组织和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二)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色情、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或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三)不得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

  (四)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五)不得带头越级上访或鼓动群众上访。

  第六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村级组织要依据本管理办法完善村规民约,提高村民运用制度开展监督的水平,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负责本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做好宣传教育,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处置措施,促进村干部自觉贯彻落实。村干部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情况,纳入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乡镇纪委根据职责,对各村贯彻落实本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村干部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处 置

  第十七条 村干部有违反本管理办法行为的,由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视情给予诫勉谈话、整改检查、暂停履行职务、免职、责令辞职等处理,并根据有关规定扣发、减发直至取消基本报酬,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村干部违反本管理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村级党组织班子成员任期内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原则上处分期内留职察看,期间表现不佳的作免职处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原则上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特殊情形由镇党委会议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社区干部等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