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金华市双龙风景名胜区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1-06-18 09:05:51 来源:​党政办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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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金华市双龙风景名胜区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管委会起草了地方性法规草案《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条例(征求意见稿)》。为科学、民主立法,按照立法程序要求,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意见请于6月30日前反馈至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电话:0579- 89112029 邮箱:邮箱 jinhuashuanglong@126.com 

                                                                                    2021年5月31日


《金华市双龙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

起草说明

 

根据《金华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和要求,我单位起草了《金华市双龙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截止目前,已完成《条例(草案)》的起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金华市双龙风景名胜区面临景中村较多的现状,景区缺乏综合性的景区管理力量,相关社会事务权属由婺城、金东两区负责,管理权限不统一。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上位法,部分条款规定较为笼统,使得双龙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保护缺乏明确依据及可操作性。随着时代不断发展、景区不断开发建设,现有管理和保护措施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景区发展的需要,迫切需出台《金华市双龙风景名胜区条例》进一步解决资源保护、科学开发、有序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立法推进加强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依据及参考材料

《条例(草案)》直接上位法为: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条例》草案起草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

《条例》草案起草的主要行政法规依据为:《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等行政法规。

《条例》草案起草的主要部门规章依据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等规章。

《条例》草案起草的主要地方法规依据为:《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意见》等地方法规。

《条例》草案起草同时参考了《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惠州市罗浮山保护条例》、《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滁州市琅琊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等其他地方条例。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五十五条,主要内容有: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及双龙风景名胜区范围;确定双龙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基本原则;明确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为负责管理部门及职责;相关部门及人员的义务;创立集中执法权。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规定了双龙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及修改的主体;规划的效力及冲突处理;规划补充原则;双龙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审批、限制及特殊建设项目的审批等。

第三章保护,规定了双龙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内容;保护制度的建立及权利义务;禁止事项及禁止行为;

第四章利用与管理,规定了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定科学利用、有偿使用风景名胜资源的原则;针对不同管理内容,细化管理方式、方法;

第五章法律责任,设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明确执法主体为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日期。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1、对管理机构的建议。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于2015年7月,与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实行“三套牌子、一套班子”,负责金华市双龙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从管理机构的名称上,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履行管理职责,更符合国务院、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表述。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条明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为管理机构,而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条规定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履行管理职责,未明确管理机构名称,为机构变更留下空间。因此建议在条例中明确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为管理机构。

2、对风景区管理机构职责的建议。金华市双龙风景名胜区总规范围横跨婺城区、金东区,涉及4个镇(街道)。应当通过条例制定,理清婺城区、金东区属地管理与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的职责界限。建议以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管理为主,其他部门协助配合的基本管理方式。

3、对禁止性行为和特别管理的建议。《条例(草案)》制定的重要目的是为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为此建议特别细化禁止性行为,特别管理方式、方法,条文冗长性与具体性的冲突中,我们选择具体性、可操作性优先原则。

4、对行政处罚的建议。为强化金华市双龙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障条例落实和令行禁止,建议研究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权。

5、对后期建立各项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的建议。为加强《条例(草案)》后期的具体管理,建议由双龙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根据《条例(草案)》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和各项管理规定。同时对《条例(草案)》保留相应的解释权。

五、立法建议

立足于金华市双龙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现实需要,为保证金华市双龙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有法可依,我单位认为金华市双龙风景名胜区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草案内容也已基本完善,现公开征求意见。

 

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31日   



金华市双龙风景名胜区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对双龙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调整对象及景区范围】双龙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双龙风景名胜区,是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金华双龙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景区和边缘保护区。

第三条 【基本原则】双龙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绿色发展、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机构】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金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双龙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金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双龙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管理职责】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协助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保护、管理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

(四)合理利用、开发风景名胜资源;

(五)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生产、宗教事务、社会治安、环境卫生、文化市场等管理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植树造林、护林防火、草原管护、防治病虫害、防止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地质灾害等工作;

(七)监督风景名胜区内文物保护、森林管理、村镇建设、道路建设、水利建设等专项规划的实施;

(八)金华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管理职权。

双龙风景名胜区村、镇范围内的社会事务,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根据属地原则负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监督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相关部门的义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和金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双龙风景名胜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履行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双龙风景名胜区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做好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双龙风景名胜区内的组织和自然人,应当服从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 【军事设施、活动】双龙风景名胜区内军事设施、军事活动依法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集中执法权】双龙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规划编制】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指导下,协助完成双龙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工作。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规划效力】双龙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双龙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双龙风景名胜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双龙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规划冲突处理】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村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涉及双龙风景名胜区的,应当符合双龙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

城市规划、镇规划、村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与双龙风景名胜区规划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双龙风景名胜区规划修改。

第十三条 【规划公开原则】经批准的双龙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自然人均有权查阅。

第十四条 【补偿原则】修改双龙风景名胜区规划给组织和自然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界碑、标识】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总规设立界碑、界桩,明确具体界区。

双龙风景名胜区内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景点、水面和路段,应当划定警戒范围,设置警示标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双龙风景名胜区的界碑、界桩和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要求】双龙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双龙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其功能、布局、高度、体量、风格、色调等经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违反上述规定的,不得建设。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建设原则】双龙风景名胜区农房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审批、节约用地、严格管控、自愿退出”的原则,着力改善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规范景区建筑风貌。

第十八条 【宗教场所建设活动】双龙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场所、宗教建筑的建设、修缮,应当符合本条例要求,同时应当符合有关宗教法律、行政法规。

双龙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组织、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受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 【文物修缮】双龙风景名胜区内文物古迹的修缮、保养,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及其风貌的原则。

文物古迹的修缮方案应当经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接受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责任】经审批同意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然人应当服从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污染防治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方案,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和建设方案进行建设,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面貌。

因建设活动造成双龙风景名胜区损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一条 【保护范围】双龙风景名胜区内的水体、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观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园林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于双龙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严格予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 【保护制度建立】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传统民居、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资源、特殊地质地貌等重要自然、人文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和登记,建立档案,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逐步实现数字化、智能化,建立风景名胜资源数字档案,增强大数据分析能力。

管理制度、技术规范、保护措施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组织和自然人保护义务】双龙风景名胜区内的组织和自然人,应当遵守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技术规范、保护措施,爱护双龙风景名胜资源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四条 【禁止事项】禁止组织和自然人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侵占、出让或变相出让、破坏地形地貌、河道、瀑布等双龙风景名胜资源。

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双龙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混分、混装、混运垃圾;

(五)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

(六)在核心景区范围内饲养、散养、放养家畜家禽;

(七)未经审批审核,擅自进行农房或生产用房的修缮、翻建、改建等活动;

(八)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破坏景区整体风貌的;

(九)焚烧生活垃圾、田梗秸秆等其他物品污染空气;

(十)占用、改造河道或向河道排放、倾倒生活污水等污染物;

(十一)随意取水、改变水道等破坏水资源现状;

(十二)未经批准使用滑翔机、滑翔伞进行滑翔、跳伞等空中活动。

(十三)挖掘、损害植物或捕捉、捕杀、伤害野生动物等破坏动植物资源;

(十四)核心景区内放生外来水生动、植物;

(十五)在非指定区域露营、野炊、用火;

(十六)在非宗教场所内祭拜、燃香、点烛等宗教活动;

(十七)在非指定区域内吸烟;

(十八)非因生活、生产经营必须,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景区;

(十九)未经批准在核心景区水域范围内进行水上活动、游泳等行为;

(二十)其他损害景观、具有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四章 利用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资源利用】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资源包括洞府资源、动物资源、水资源、植物资源、人文资源等。

第二十七条【管理制度】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游览安全、卫生、治安等管理,并制定各项应急预案。

组织和自然人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标准由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制定。

第二十八条 【管理方式】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权决定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方式,施行封闭式管理或半封闭式管理,实行进入许可制度。

第二十九条 【门票管理】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双龙风景名胜区门票的出售和管理,门票价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进入双龙风景名胜区收费游览区域的游客,应当按照规定购买门票。

第三十条 【游客流量管理】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双龙风景名胜区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各景区、景点的游览路线和游客容量。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风景区内从业人员的管理,逐步完善服务设施,改善游览条件。

为维护双龙风景名胜区安全、秩序,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权采取措施限制游客和车辆进入双龙风景名胜区。

第三十一条【交通管理】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秩序管理,保障景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通畅,景区实行封闭管理和换乘制度。具体换乘线路及换乘管理方案由管理机构另行确定。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管理】严格控制双龙风景名胜区内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和自然人的总量。经营组织和自然人的经营地点、内容、方案经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双龙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和自然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禁止擅自搭棚、摆摊、占地、占道、兜售经营,圈占摄影点、摄像位置等影响景区的整体面貌的行为,禁止宰客行为。

禁止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组织和自然人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餐具。

第三十三条 【标识、广告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双龙风景名胜区内设立标识、标语、告示牌、警示牌、广告牌、牌匾等配套设施,应当与周围景物、景观相协调,须经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设置安装。

第三十四条【农房管理】双龙风景名胜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住宅,严格控制住宅的修缮、翻建、改建,鼓励异地搬迁安置。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金东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景中村下山安置区域,具体负责居民下山安置工作,下山安置户严格实行一户一宅。

住宅建筑应当符合“中式婺派”的建筑风格,住宅外立面及屋顶等可见部分,禁止安装反光板、太阳能热水器、光伏发电板等影响景区风貌的设施、设备、临时建筑等

双龙风景名胜区内具体的农房管理办法由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大型娱乐活动管理】双龙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娱乐活动,举办者或召集者应当向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说明举办内容、方式、参与人员及数量,并提交安全预案等,经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游客行为管理】进入双龙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应当服从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双龙风景名胜区各项管理制度、保护措施,做到文明旅游、安全旅游。

第三十七条 【治安管理】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有计划改进道路亮化、增加监控,加强景区巡逻、查处治安违法行为等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服务设施管理】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础服务设施管理制度。定期巡查养护,及时对各项基础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保障游览安全。

第三十九条 【卫生管理】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卫生管理制度,维护卫生设施,保持环境卫生,及时查处卫生违法行为。

风景名胜区内的组织和自然人应当遵守卫生管理制度,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和垃圾分类投放。

第四十条 【排污管理】双龙风景名胜区内的村、镇范围内的生活、生产经营排污,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统一管理。其他范围内的生活、生产经营排污,由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排污处理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

第四十一条 【防火管理】双龙风景名胜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未经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禁止野外用火。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实行联防联控。

第四十二条 【违建管理】双龙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由属地人民政府依法拆除。

第四十三条 【殡葬祭祖管理】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规范殡葬、祭祖活动,倡导文明出殡、祭祖活动。

出殡、祭祖活动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使用礼炮,不得沿路分撒纸钱,避免影响交通。

禁止在双龙风景名胜区内新建坟墓、新修坟墓、立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双龙风景名胜区区域外划定公墓区,满足双龙风景名胜区内居民的殡葬需求。

双龙风景名胜区内现有的坟墓,应当根据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安排由属地人民政府制定计划,逐步迁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禁止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如不改正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标识管理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或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违法经营管理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可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管理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排污管理规定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防火管理规定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墓葬管理规定的】违反本条例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对政府违反规划的处罚】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和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双龙风景名胜区规划;

(二)未经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三)不履行及不正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十三条【对管理机构管理不当的处罚】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双龙风景名胜区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由金华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其他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